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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全国检察机关检察改革典型案例(之八)
        时间:2022-08-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案例8
          
          新疆检察机关修订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权责双清单”?确保权责清晰、程序规范
          
          【关键词】
          
          权责清单,有序放权,制约监督?
          
          【改革情况】
          
          近年来,随着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深化,检察职能发生较大变化,为更好落实司法责任制,2021年11月,新疆检察机关修订印发自治区检察院检察委员会、检察官“权责双清单”,由“权力”至“权责”,凸显司法责任落实的重要性,确保检察官办案主体与责任主体有机统一、权责一致。
          
          一、坚持讲政治与抓业务相统一,高站位谋划部署
          
          (一)“检察官权力清单”修订为“检察官权责清单”。针对司法实践中部分检察官推诿办案责任以及权责不一致等情形,修订的权责清单中进一步突出了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和责任主体地位,本着“充分放权”“应放尽放”原则,在法律原则性规定和检察长授权之下,由检察官在办案中依法履行对大部分程序性事项和部分实体性事项的决定权,使“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司法责任制真正落到实处。
          
          (二)“检察委员会权力清单”修订为“检察委员会权责清单”。强化检察委员会作为办案组织、重大业务工作议事决策机构的专业功能,针对检察委员会权责不够清晰、部分职能定位模糊等突出问题,明确重大疑难复杂案件范围10项,案件清单范围14项,与检察官办案决定权限予以清晰区分;同时,新增事项清单范围10项、检察长权责11项、办事机构职责9项等内容。
          
          自“权责双清单”修订以来,新疆检察机关“四大检察”“十大业务”办案质效持续向好。2022年以来,新疆检察机关撤回起诉、法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人数同比明显下降,刑事抗诉采纳率、民事抗诉改变率与行政裁判案件提出监督意见采纳率位居全国前列,不捕、不诉复议(复核)改变率均优于全国平均水平,公益诉讼案件受理数同比显着上升。2022年1至4月,在最高检确定的60项质效指标中,33项位居全国前十,15项位居全国第一,整体挺进全国前列。
          
          二、坚持放权与监督相平衡,与“四大检察”办案规则相衔接

         

          (一)进一步厘清权责主体界限。“权责双清单”进一步厘清了检察官与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与检察长等不同办案主体之间的权责界限。按照“一类事项原则上由一个部门统筹、一件事情原则上由一个部门负责”要求,以案件类型和业务性质为基础,调整优化业务机构职能配置,按照10个业务条线和3个综合业务条线对检察官司法办案权责作出整合、吸收和增删,分设为12个业务类型274项检察官办案权责清单。比如,将原综合业务管理职能类切分为法律政策研究(国际合作)、案件管理综合业务类权责清单;又如,新增公益诉讼检察、未成年人检察和检务督察3类权责清单。对每类、每项检察业务详细明确了检察官负责决定的办案事项范围,确保办案责任落到实处。
          
          (二)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立足新疆检察实践,坚持突出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与保证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司法办案工作的领导相统一,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制约监督,避免权责推诿或放任。检察官办案权责清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就可能对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产生重大影响的、公检法机关对案件处理存在重大分歧意见等六种情形,要求检察官及时向业务部门负责人、检察长报告办理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三)科学划分检察委员会案件清单范围。为切实提高抗诉案件精准性和再审检察建议刚性,解决新疆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率长期偏低等难题,在调研2018年以来办理抗诉、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数据的基础上,依据办案实际和近三年相关案件数据,合理划分检察委员会案件清单范围,对于刑事案件按照二审程序提出抗诉支持抗诉的、抗诉不当撤回抗诉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请抗诉的、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4种情形,权责清单明确规定由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决定。上述修订既符合办案司法规律,又契合新疆检察实际,进一步提高了新疆检察机关刑事抗诉率和意见采纳率,真正做到“敢抗、善抗、抗准”相统一,确保权责清单与检察业务相互促进、良性互动。
          
          三、坚持与质效考核指标相对应,落实清单目标任务
          
          为进一步落实最高检《检察机关案件质量主要评价指标》规定,紧盯制约新疆检察工作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进行“攻关”,综合新疆区院近几年与相关单位联合会签或单独出台的《关于办理民事抗诉、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工作规程(试行)》《优化刑事“案-件比”暂行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退回补充侦查工作的实施办法》等规定,聚焦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围绕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不捕不诉率、民事行政“案-件比”等案件质效指标,将延长审查起诉期限、退回补充侦查、开展调查核实、中止民事行政案件审查等13项权力由检察官上提至检察长决定,进一步规范重要办案环节检察权力行使,确保司法责任落实与办案质效协同推进。

         

          【典型意义】
          
          最高检修订制发“四大检察”办案规则,要求各省级院围绕重点领域、重点环节,进一步梳理和完善本级检察官权力清单制度,确保有权就有责,用权受监督。新疆区院紧盯制约新疆检察工作质量效率的瓶颈问题和关键环节,充分吸收自治区检察院近年来与相关单位联合会签或单独出台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将“权力双清单”修订完善为“权责双清单”,与“四大检察”办案规则相衔接,与质效考核指标相对应,形成了办案主体就是责任主体、“谁办案谁负责、谁决定谁负责”的权责清晰、程序规范、切合实际的操作指引,规范了重要办案环节检察权力行使,推动权责一致、权责相适应,为新疆检察工作高质量发展注入了活力,提供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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