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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诉讼的特点及其规制探究
        时间:2022-06-07  作者:孙常日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年来,“套路贷”、涉黑涉恶犯罪中,虚假诉讼类犯罪频发,罪犯往往利用其优势地位,胁迫、串通另一方,利用“合法”的诉讼形式,来掩盖非法目的,严重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如何发现并规制此类行为,是急需探讨并解决的问题。

        一、虚假诉讼罪的特点

        1.虚假诉讼罪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一是在证据链条与法律适用方面往往一般不具有瑕疵,即使法庭认真审查相关证据材料,也很难在庭审过程中发现纰漏。二是民事诉讼一般是以诉讼双方的意思自治为主,对于一方做出承认另一方提出的于己不利的事实,在缺乏相关证据的支撑下,很难认定其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2.庭审缺乏有效对抗性。除特定诉讼以外,为了掩饰非法目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出庭,而是委托具备相关诉讼经验的律师出庭。在庭审过程中, 基本上都会对双方陈述的事实进行自认,并且庭审程序多采用简易程序,诉前调解或当庭调解率高。

        3.案件类型集中在财产类案件。2021年3月10日施行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虚假诉讼犯罪惩治工作的意见》第5条中,对需要重点关注案件类型进行明确,其中排名靠前的四类案件分别是民间借贷案件、涉及房屋限购、机动车配置指标调控的以物抵债案件、以离婚诉讼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案件等。其中,民间借贷案件又最为常见,这主要归因于此类民间借贷往往以借据作为定分止争的依据,而此类证据较为容易伪造,证明标准较低。

        二、虚假诉讼检察监督的现实困境

        1.对案外人的权益保护不够充分。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该法条中的案外人,必须是对执行标的物享有所有权或足以阻止标的物转让、交付的享有实体权利的人,但对无独立请求权、合法利益面临执行行为损害的第三人,法条却没有给予充分保护。

        2.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中的监督作用有待进一步发挥作用。一是检察监督是事后监督,具有滞后性,不能在第一时间解决虚假诉讼难题。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既是案件的公诉人,更是判决的监督者,如发现判决不当,可以在案件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后启动抗诉程序,以保证判决程序与结果公平公正。而在民事诉讼中,检察机关无法全程参与民事案件的审理与监督,只能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以后进行事后监督,这就导致监督不够及时、充分。二是检察人员配备不够合理。虚假诉讼案件是由民事检察部门负责,申诉控告部门在接到相关虚假诉讼线索以后,也是将案件移交民事检察部门来进行审查认定,但在具体办案中,由于申诉控告、民事检察部门人员配备不尽合理,专业水平不算高超,办理虚假诉讼案件的经验不够丰富,这就导致在认定案件是否属于虚假诉讼时,往往倾向于认定该案件不算虚假诉讼案件。多数案件在当事人向检察机关提起申诉时,就因材料不全等问题被拒之门外,案件无法移送到民事检察部门做进一步分析研判。三是检察监督手段不够丰富。对于此类案件,检察机关一般采用书面审查的形式,而案件受害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往往又不够客观、全面,很难直接认定该案件属于虚假诉讼案件,一旦承办法官、案件当事人的调查取证、线索核查运用不够充分,就会导致难以发现材料背后更加深层次的问题。

        (三)案件线索来源量小,刑事责任追究少、惩罚力度相对较低。除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受害人依法举报外,依职权主动发现、国家机关移送的案件线索相对较小。从现有案件判决数据上来看,全国判处虚假诉讼的案件数量整体处于较低的水平,可见违法成本较低,有些虚假诉讼行为并未受到进一步追究。有些情节轻微、危害性不大、未认定为犯罪的虚假诉讼行为,并未受到其他行政、民事处罚,这就不利于构建良好的诉讼环境。

        三、规制虚假诉讼的建议

        1.降低案件申请立案门槛,保障案外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案外人申请再审的主体资格,在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等案件中,案外人只需提供与本案件存在关联,能初步证明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性的证据材料,就可对案件进行立案审查,防止相关部门故意借案外人身份来减少立案数量。

        2.拓宽案件来源渠道,强化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功能。一是拓宽虚假诉讼的举报、信访途径,畅通12309热线、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渠道接受控告举报,在法院立案庭、检察院信访举报大厅等群众来往密切部门张贴宣传海报、设立举报窗口,并将接受案件及时向法院、检察院专职部门移送。依托门户网站、“两微一端”、短视频平台等新媒体开展虚假诉讼职能宣传,及时排查和锁定线索。积极走访纪委监委、党政机关信访部门、律师事务所、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单位收集线索。搭建民事检察智慧检务平台,及时抓取辖区内法院审结的可能存在虚假诉讼显着特征的民事案件信息,如大额现金交易、庭审双方无实质对抗、调解书结案、迅速结案等“特殊案件”,对此类案件进行重点审查和分析评判,从中获取有价值的监督线索。二是增设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庭审监督制度。对于一方当事人、案外人在案件开庭审理前、庭审过程中向检察机关、人民法院举报该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可能,并提供可以佐证的证据材料时,法庭应当向检察机关致函询问是否列席本次庭审,检察机关也可以依职权对民事案件实行庭审监督制度,以防止案件存在虚假诉讼、徇私舞弊等行为。三是定期开展虚假诉讼技能提升培训与专项整治活动,摒弃检察机关在虚假诉讼监督中“等米下锅”的等靠思想,化被动为主动,提升检察机关人员业务能力,加强检察机关内部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外部政法系统的协作配合,建立虚假诉讼案件线索发现、信息共享、移送配合机制,尽最大限度发挥政法队伍协作力量,突破虚假诉讼监督线索难发现的困境。

        3.加大对虚假诉讼参与者的惩治力度,规范诉讼环境。一是提高律师准入门槛,加大律师、法律工作者职业道德教育力度,提升法律从业者的职业素养。从虚假诉讼案件的诉讼情况来看,绝大多数案件是由专业的律师代理,可见提升律师行业的职业素质、加大对法律职业从业者的处罚力度势在必行。律师协会要在律师准入上下功夫,广泛开展职业素养培训会,积极引导律师从业者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法律服务,同时还要加强对律师违规违纪、参与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的通报学习力度,定期开展行业净化行动,清理行业中的害群之马。二是利用网络数据平台,对存在虚假诉讼的人员,再次参与诉讼时进行风险提示与监控,防止其再次利用诉讼手段来达到不可告人目的。三是提高强制措施的惩处力度。对参与虚假诉讼的民事诉讼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多利用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来惩治,以达到良好的震慑效果。同时检察机关应综合运用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纠正违法检察建议、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等多种监督方式,切实承担起查处虚假诉讼的主导责任,在工作中,坚决杜绝一抗了之、一建了之、仅仅为了案件数量而办案的消极工作态度,应当通过加强与审判机关沟通交流,推动审判机关依法及时启动再审、执行等程序,做好持续跟踪督促虚假诉讼错误裁判结果的撤销纠正工作,促使检察机关抗诉、再审检察建议等综合治理效果落实见效。

        虚假诉讼不仅会降低司法公信力,也易造成司法资源的巨大浪费。作为检察机关要坚决落实好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履行好宪法赋予的法律监督的职责,重点关注案件法律关系及事实证据材料的虚假性,抽丝剥茧,一查到底,主动、依职权纠正和打击虚假诉讼行为,让妄想操纵法律者受到应有制裁,维护司法权威、保护人民利益,助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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