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司法救助工作主要流程:受理→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报送市院国赔办审批→发放救助金
一、司法救助范围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 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或者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向人民检察院举报、作证或者接受人民检察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七)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救助申请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
(三)故意作虚假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刑事诉讼的;
(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五)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导致的;
(六)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七)检察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认为不宜给予救助的其他情形。
二、受理条件
救助申请应当由救助申请人向办理案件的检察机关提出,由控申部门受理。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救助申请人,可以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
向检察机关申请国家司法救助,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国家司法救助申请书;
(二)救助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详细家庭住址及有效联系方式;
(三)实际损害结果证明,包括被害人伤情鉴定意见、医疗诊断结论及医疗费用单据或者死亡证明,受不法侵害所致财产损失情况;
(四)救助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困难情况的证明;
(五)是否获得赔偿、救助等的情况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三、作出是否救助的决定
检察机关应当自受理救助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救助和具体救助金额的决定。
四、报送市院国赔办审批
受理并决定予以救助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后,本院国赔办应当将材料报请市院国赔办审核。
五、发放救助金
国家司法救助金拨付到位后,本院国赔办应当在二个工作日内通知救助申请人领取救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