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告申诉工作主要流程为:受理→答复→分流
一、受理范围
人民检察院依法管辖下列控告、申诉:
(一)涉检事项
1. 不服人民检察院刑事处理决定的;
2. 反映人民检察院在处理群众举报线索中久拖不决,未查处、未答复的;
3. 反映人民检察院违法违规办案或者检察人员违法违纪的;
4. 人民检察院为赔偿义务机关,请求人民检察院进行国家赔偿的。
(二)诉讼监督事项
1. 不服公安机关刑事处理决定,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有违法情况,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2. 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以及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国家赔偿决定,反映审判人员在审判程序中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反映人民法院刑罚执行、民事执行和行政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要求人民检察院实行法律监督,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
(三)依法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其他控告、申诉。
二、受理条件
控告、申诉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受理:
(一)属于人民检察院受理案件范围;
(二)本院具有管辖权;
(三)控告人、申诉人具备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
(四)控告、申诉材料符合受理要求;
(五)控告人、申诉人提出了明确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证据与理由;
(六)不具有法律和相关规定不予受理的情形。
控告、申诉材料不齐备的,控告检察部门可以采取当面、书面或者网络告知等形式,要求控告人、申诉人限期补齐,并一次性明确告知应当补齐的全部材料。
人民检察院的接收时间从控告人、申诉人补齐相关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答复
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检察部对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申诉,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书面答复,但是控告人、申诉人的姓名(名称)、住址不清的除外。对不予受理的,应当阐明法律依据和理由。
四、分流
控告申诉检察部应当对接收的控告、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甄别,并在规定期限内按照管辖规定、职责分工移送有关业务部门办理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自行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