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管辖
人民检察院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一般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市(分、州)人民检察院管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管辖,由办理刑事案件的人民检察院管辖。
二、线索来源与立案
公益诉讼案件线索来源于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
经审查认为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行为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报请检察长决定立案。
三、诉前程序
(一)调查
检察机关的调查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查阅、摘抄、复制有关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询问违法行为人、证人等;收集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证据等;咨询专业人员、相关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对专门问题的意见;委托鉴定、评估、审计;勘验、检查物证、现场;其他必要的调查方式。
(二)审查期限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自决定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终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报经检察长决定。
检察机关办理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鉴定、评估、审计期间及报送审批期间不计入审查期限。
(三)审查决定
对审查终结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区分情况作出下列决定:终结审查;依法建议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四)支持起诉
法律规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支持起诉的方式包括:提供法律咨询、提交书面意见、协助调查取证等。
四、提起诉讼
检察机关在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在全国范围发行的媒体上公告,告知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为三十日。
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没有适格主体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的,检察机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不交纳诉讼费用。
五、撤诉与上诉
在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部实现的,可以撤回起诉。
检察机关认为一审未生效裁判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六、诉讼监督
检察机关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履行对民事公益诉讼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