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本市打工的男子李某40多岁。今年2月,李某在外边喝完酒后回家。神智不清的李某迷路了,走进一处院子,见屋里只有一女子,心生歹念,采取言语恐吓等暴力手段,殴打并强暴了该女子,反抗过程中被害人拿起手边的水果刀将李某划成重伤。经武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6年4个月。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的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四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李某作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使用暴力手段,违背女子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已经构成了强奸罪。被害人虽然将李某划成重伤,但是这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条规定:“为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正当防卫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即:不法侵害现实存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具有防卫意识;针对侵害人防卫;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被害人面对正在实施的强奸行为,针对行为人李某进行防卫,属于行使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利,由于对强奸行为有无限防卫权,所以即使将李某划成了重伤,也不负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