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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男子酒后放火泄愤 烧毁自家房也犯法
        时间:2020-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本市男子杨某和吴某,于201212月的一天凌晨驾驶摩托车携带拉码器、自制十字钥匙、液压断线钳等工具蹿至一金店内,将金店的保险柜撬开,并将保险柜内大量黄金首饰和4万余元现金盗走。经鉴定丢失的千足金、足金饰品400余件价值近120万元。警方通过侦查,发现案发现场有一只手套,提取手套上的DNA,经“全国公安机关DNA数据库应用系统”检索比对锁定了犯罪嫌疑人杨某,然后顺藤摸瓜将吴某抓获。原来杨某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所以数据库里存有他的DNA数据。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杨某和吴某盗窃金店,数额特别巨大,已经构成了盗窃罪。由于杨某正在缓刑的考验期,又犯新罪,根据《刑法》第77条第一款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应当撤销杨某的缓刑,对其新犯的盗窃罪作出判决,数罪并罚。

          市民朱某因为酗酒总和妻子吵架。20126月的一天晚上,朱某独自一人在家喝闷酒,想到父亲去世了,女儿因为夫妻打架不上学了,妻子又在闹离婚,越喝越心烦,想想自己一个人过,也没有什么可留的东西了,心灰意冷,就想把房点火烧了。

          邻居发现着火了马上报警,在村民和消防队的帮助下将火扑灭。大火最终致使朱某自家的四间正房和屋内的空调、电视、柜子等财物被烧毁,经鉴定共造成损失2万余元,并未造成人员伤亡。

          经查朱某家东西两侧和房后都有邻居,附近有一排高压电线和一排通讯线,家里有煤气罐。朱某作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道放火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为泄私愤,将自家房子点着,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

          我国《刑法》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放火行为会引起火灾,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所谓放火,就是故意引起公私财物燃烧的行为。放火的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即用各种引火物,直接把公私财物点燃;也可以是不作为,即故意不履行自己防止火灾发生的义务,放任火灾的发生。燃烧财物时,不管财物是他人所有还是自己所有,只要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就属于放火。由于放火是危险性很大的行为,故只要发生了危害公共安全的具体危险就构成放火罪,不要求造成侵害结果。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由于放火罪社会危害性很大,所以《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从法律上讲,任何人对属于自己的财产都有处分权,包括将其毁坏,使其失去使用价值。但是,这种权利的行使是以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为前提的。只要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放火烧自己的财物,就属于处分个人所有财产的范畴,不构成放火罪。反之,像本案中的朱某,其房屋东、西两侧和房后都有邻居,房后的邻居家院子里停着一辆货车,且这几家的电线都是连着的,附近有一排高压电线和一排通讯线,朱某家里有煤气罐。朱某作为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成年人,明知道放火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仍旧实施该行为,其行为已经对公共安全造成了危害,构成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