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是某中学的教师,在2008年夏季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中担任武清区某考场的监考员。但是其并未履行维护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公正的监考职责。为谋取私利,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将此次高考试题及答案泄漏给张某等下线(均另案处理)向考生泄露。经武清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吴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没收违法所得。张某等人也以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刑。
根据《刑法》第398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该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该罪,因为通常情况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但是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构成该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能构成该罪。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客观方面,行为人必须具有违反国家保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吴某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明知高考试题及答案在保密期内属国家秘密,不能向他人泄露,仍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故意向他人泄露,情节严重,已经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吴某的下线张某等人,虽然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是我国《刑法》第25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是共犯”,张某等人和吴某成立共犯,也构成了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