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居住在本市的外省人。2013年2月份在东北打工,但是老板拖欠工钱跑了,走投无路的李某只好给家里打电话。在一个小卖部与人倾诉自己的遭遇时,那人见他可怜,就说有个亲戚在武清干料场,可以推荐他过去。李某到了武清之后料场的老板王某接待了他,让他在料场开车并提供食宿。5月底的一天晚上,李某和同屋的张某在床上躺着,听见外面有车响,张某就出去了。李某在里面听见老板王某给张某钱,说是晚上给送沙子的人结的钱。过了会儿,就见张某进来把钱放在他睡觉的褥子底下,李某当时正缺钱,就有了偷钱的想法。到转天凌晨的时候,趁着张某睡觉,李某把张某放在褥子底下的一万余元现金和旁边的手机及充电器都拿走了,后张某发现钱不见了赶紧报案。6月底逃亡的李某被警方抓获。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能构成。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李某已经构成了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