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李某与妻子尹某在2006年9月至2007年3月期间共同行窃19次,盗窃电动自行车19辆。2007年9月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满释放后,李某感觉生活拮据,再次动了行窃的念头。便向妻子尹某提出盗窃电动自行车之事,二人一拍即合,重操旧业。使用改锥、十字拐等作案工具,多次盗窃电动自行车。后经被害人报案,李某和尹某被公安机关抓获。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尹某人构成累犯,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尹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
累犯,是指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被判处一定的刑罚之罪的罪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两种。我国《刑法》第65条第一款是对一般累犯的规定,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我国的累犯制度,量刑上予以区别对待,有利于加大打击重新犯罪力度,从而使法律的预防教育功能得以充分发挥。李某夫妇在刑满释放后,五年之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罪,已经构成了一般累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