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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罗某某保险诈骗案
        时间:2020-06-01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被告人罗某某在明知其前妻董某某于2018年3月14日将牌照为冀G×××××的大众宝来牌汽车开走的情况下,为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盗抢险,于2018年5月11日以上述车辆编造在天津市武清区派出所报警,并取得立案决定书,后以该立案决定书骗取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赔付的车辆盗抢险人民币103494.27元。后被告人罗某某将上述赃款用于购买一辆传祺牌汽车。

        被告人罗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指定地点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某家属已将赔偿款全部退给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对被告人罗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被告人罗某某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巨大,破坏了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应当以保险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罗某某犯保险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