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工作流程
1、赔偿请求人提出赔偿请求,人民检察院受理并接受以下材料:刑事赔偿申请书;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人民检察院应当立案,并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以内,将《刑事赔偿立案通知书》送达赔偿请求人。
3、人民检察院办理赔偿案件应当在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做出是否赔偿的决定,制作《刑事赔偿决定书》,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
3、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如对赔偿决定书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刑事赔偿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4、人民检察院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5、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赔偿决定的,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人民检察院做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复议。
6、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做出后,应当制作《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并自做出决定之日起十日以内直接送达赔偿义务机关和赔偿请求人。
7、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应当向赔偿请求人说明法律依据和事实证据情况,并告知赔偿请求人如对赔偿复议决定有异议,可以自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如对复议决定没有异议,要求依照复议决定书支付赔偿金的,应当提出支付赔偿金申请。
8、人民检察院复议赔偿案件,实行一次复议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