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不想当将军的士兵不是好士兵’,但上进的方向错了,人生就会偏航。”谈及曹某涉及的一起集资诈骗案时,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经济犯罪检察部检察官那娜不无感慨。
小学肄业的公司老板
“检察官,请问律师的‘律’怎么写?”这是收案后,办案检察官向曹某告知其享有的权利时,长着一张娃娃脸的他问的第一句话。这句话让办案检察官大吃一惊:一个金融理财公司的老板,竟然写不出如此常见的汉字。
在审查卷宗及多次提讯后,办案检察官很快弄清了这个所谓的理财公司幕后老板的真实信息。
曹某出生于1991年,小学肄业,未满18周岁便离开家乡外出务工。但打工多年的他并未攒下多少积蓄,而在北京某理财公司做销售业务员的曹某姐姐(另案处理),却凭着“拉人做投资”,一年就能赚几十万元的投资提成款。
看到姐姐挣钱那么快,曹某辞掉工作,千里赴京投奔姐姐,虽然未接受过专业的金融知识学习,但在姐姐的言传身教下,打电话、发传单,利用网络社交平台等拉人做投资的事,他很快便上手了。当时,正是各种理财公司蓬勃发展期,姐弟俩两年时间轻松攒下近百万元提成款。
每天在理财公司看到人头攒动的投资人,将一笔笔投资款转入理财公司账户,极大地刺激了曹某的野心,一心只想赚大钱的他已经不满足于做业务员了。于是,他利用自己做销售业务员积累的经验和行业“潜规则”,和姐姐一起成立了一家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自己做幕后老板,姐姐做业务总监。
2016年11月,公司成立,由于深谙其中的风险,曹某和其姐姐分别化名为“丁伟”“于悦”,再通过网络平台租赁他人身份证件,用他人的身份信息注册公司并作为公司挂名的法定代表人,妄图一旦公司出现风险,便可借此“金蝉脱壳”。
疯狂吸金的空壳公司
注册公司后,曹某先是在繁华地段租赁办公场所,又在三个不同的第三方支付平台申领了5台POS机,关联到其实际控制的3个银行账户。然后他又找到之前一起在其他理财公司做销售的同事,成立了三个销售团队,按职级划分为销售总监、经理、业务员。
一切准备就绪,就差圈钱的“幌子”了。为了快速吸引投资者,曹某将其曾工作过的江苏某新材料公司包装为需要融资的理财项目方。之后,他们以打电话、发传单、网络社交平台等手段,向不特定人群开展“轰炸式”虚假宣传。在业务员的“推波助澜”下,投资者如飞蛾扑火,把钱投到了这个理财公司。
“他这是找准了人们急功近利的心理,他虚构的理财项目以短期投资为主、到期返本。在短短三个月的时间里,就骗取了投资人投资款2500余万元。”办案检察官说。
戴在手腕上的冰冷手铐
据了解,在曹某当“老板”的瘾还没有过足时,高额的运营成本让公司很快“坐吃山空”。到期兑付本息的压力接踵而来,公司理财产品先后到期,却不能兑付投资本息,他虚构的投资项目也不可能给他创造任何利润,很快业务人员跑路,公司关门。
隐藏在公司幕后的曹某很快被公安机关锁定了。刚开始,曹某拒不认罪。在办案检察官对其进行多次释法说理之后,他的心理逐渐发生了动摇,连续提出了“我现在这个罪名能判死刑吗”“是不是判了无期徒刑会限制减刑”等问题。
“他显然对法律一窍不通,觉得自己认不认罪最后的结果都一样。这个时候,检察官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就显得尤为必要。”办案检察官说。
得到耐心解答之后,曹某终于如实供述了其作案动机、作案过程及钱款去向,并表示“悔不当初”。用他自己的话说,“没有想到三个月时间过得这么快,就像一场梦……”
2017年11月1日,经北京市检察院第三分院提起公诉,法院一审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曹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40万元。曹某上诉后,近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检察官建议加大对金融理财公司的监管
办案检察官指出,在非法集资案件中,一些所谓的理财公司为了短期敛财,其生存时间短、业务员流动性大,公司无正规审核流程及入账程序。而公司销售业务员为逃避法律追究,通常使用化名掩盖真实身份,离职或公司关门后迅速更换联系方式销声匿迹,成为名副其实的“隐士”,致使难以查清涉案公司组织架构,确定涉案人员所负的刑事责任。
每一位投资者投出的都是他们辛苦挣来的血汗钱,一旦被骗,受害者不仅遭受经济损失,同时也带来精神方面的打击,影响社会稳定。对此,检察机关建议,一是加大对金融理财公司的监管,同时加大对非法金融理财公司的查处和打击力度,保护好人民的钱袋子。二是加强宣传,增强群众自我鉴别能力和理性投资意识。三是严格投资理财行业准入,对查证属实或多次从事非法集资宣传活动的业务员,实施行业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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