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与前妻离婚,两子女由前妻抚养。李某离婚后,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同居,两人共同生活期间在李某宅基地上修建了新房、购买了摩托车、巡耕机、拖拉机等生产生活工具。去年年底李某去世,其子女与王某因遗产分配问题发生了纠纷。
调解
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之相关规定,李某虽然与王某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但这种同居关系不完全具备合法婚姻的构成要件,两人不是夫妻,属于同居关系,王某对李某的遗产无继承权。王某虽无继承权,但两人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没有本质区别,应按共同共有处理,同居双方应当平等、不分份额的享有所有权。现李某去世,同居关系终止,王某原则上有权要求均等分割同居期间的财产,也应均等承担同居期间的债务。李某的两名子女,只有在分割了王某的财产后,才能继承李某的遗产。
经过调解,最终双方达成“房屋归李某两名子女所有,摩托车、巡耕机、拖拉机等归王某所有,李某两名子女支付王某6500元补偿款,其余债务由王某负责赔偿”的协议。
评析
“同居关系财产纠纷”在农村大量存在,也难予调解,主要存在财产认定难、调解难等问题。因此在处理同居关系财产纠纷问题时要注意:
1、严格分割财产。在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一方与同居生活之前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按照赠与关系处理。对于同居期间共同生产、生活所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2、依法保护弱势方的利益。在具体分割共有财产的时候,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但适当照顾妇女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