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受理刘炜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的公告
犯罪嫌疑人刘炜涉嫌集资诈骗罪一案,已于2022年3月14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人民检察院必须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集资参与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根据有关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一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
四、本案承办检察官:刘慧珍 联系方式:022-26589780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