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嫌疑人冯艳娇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已于2020年8月11日由天津市公安局红桥分局移送我院审查起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查明案件事实和刑事责任;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补充侦查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二、本案投资人如果尚未到公安机关陈述事实、做过询问笔录,可等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依次取证,也可主动到所在地的公安机关提供证据。
三、相关赔偿问题需等到审判阶段处理。
四、本案承办检察官:杨爽,联系方式:022-26589779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