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gend id="h4sia"></legend><samp id="h4sia"></samp>
<sup id="h4sia"></sup>
<mark id="h4sia"><del id="h4sia"></del></mark>

<p id="h4sia"><td id="h4sia"></td></p><track id="h4sia"></track>

<delect id="h4sia"></delect>
  • <input id="h4sia"><address id="h4sia"></address>

    <menuitem id="h4sia"></menuitem>

    1. <blockquote id="h4sia"><rt id="h4sia"></rt></blockquote>
      <wbr id="h4sia">
    2. <meter id="h4sia"></meter>

      <th id="h4sia"><center id="h4sia"><delect id="h4sia"></delect></center></th>
    3. <dl id="h4sia"></dl>
    4. <rp id="h4sia"><option id="h4sia"></option></rp>

        您的位置:首页>以案释法

        【检察官说法】——推搡倒地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时间:2017-10-1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推搡倒地致人死亡如何定性

         

        【案情简介】 

        某日,甲与乙在某小区内因行车问题发生口角,争吵后乙开车离开。甲情绪激动,心生愤懑,于是在小区内继续寻找乙,后在小区一栋楼门前找到乙,两人见面后再次发生争吵,情绪激动且相互有撕扯行为。其间,甲用手推乙一下,乙重心不稳向后倒下,致其后脑撞地,经抢救无效死亡。 

        【分歧意见】 

        对于本案的定性,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认为甲因为行车问题与被害人乙发生争吵,后甲又找被害人理论,在相互撕扯过程中推倒乙,导致其死亡,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第二种观点认为甲虽然有推搡的行为,但是主观上并没有伤害的故意,客观上行为轻微,其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案件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即甲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理由如下: 

        第一,甲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是本案的一个难点,笔者认为主观故意应通过客观行为来予以认定。在本案中,首先,甲并未持有械具等明显具有杀伤力的工具对被害人进行殴打,双方是相互撕扯,导致乙倒地是因为甲用手推的动作;其次,从攻击部位和攻击力度来看,甲仅采用手推的方式击打被害人,既不是易受伤害的部位,力度也不大,而且甲并未长时间持续殴打乙。通过客观行为来看,甲并不具有伤害的故意。此外,从事件的起因来看,双方是因为偶发矛盾引起争吵,之前并未有积怨,甲找到乙后也并未立即动手殴打被害人乙,这也从侧面印证了甲主观上并未有伤害的故意。 

        第二,从刑法理论来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有客观的预见可能性而主观上却没有预见,这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具有引发死亡的高度危险性。在本案中,甲手推的行为在客观上不具备高度危险性,其无法对死亡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 

        第三,本案中,甲的行为与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旨在确定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如果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原因作用力,就可以认定两者具有因果关系。甲因为行车问题与乙发生矛盾,心生愤懑,甲后来找到乙是为了发泄自己的不良情绪,在相互撕扯过程中,行为人的力度容易失控,此时,甲应当承担避免对方因为自己的行为摔倒磕碰死亡的注意义务,但是,甲并未履行注意义务,最终因为自己的行为致使乙摔倒后脑发生磕碰,导致乙死亡。因此,甲的行为与被害人乙的死亡具有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检察官提示,遇事要控制好自己的情绪,莫要冲动,否则很可能为自己的错误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黄河 

        版权所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55号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
        版权所有: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天津市河西区平江道55号
        工信部ICP备案号:京ICP备10217144号-1 技术支持:正义网
        本网网页设计、图标、内容未经协议授权禁止转载、摘编或建立镜像,禁止作为任何商业用途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