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拾得他人信用卡取钱套现构成何罪
拾得他人信用卡
取钱套现构成何罪
【案情简介】
姜某因多次旷工被某加工厂辞退,在家待业近两年后脾气变得十分暴躁。在朋友的邀请下,为了释放压力,他渐渐迷上了玩扑克牌,这让原本不宽裕的家庭生活更加拮据。某日晚上,姜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ATM机上有一卡包,遂将卡包带走放入自己摩托车后座内。第二天,姜某发现卡包内有一张背面写有密码的信用卡,便抱着侥幸心理到取款机上取走了2000元。从银行出来,姜某又联系了一个开服装店的朋友,通过POS机套取现金1.7万余元。当日,失主收到银行发来的手机短信后立即报案,公安机关通过调取银行监控录像锁定了姜某。后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人民法院以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判处姜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法理评析】
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利用信用卡,一般是指通过使用伪造的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的信用卡、恶意透支的方法进行诈骗活动。信用卡诈骗罪是诈骗犯罪的一种,该罪和诈骗罪之间是特别法和一般法的关系,信用卡在该罪中是犯罪工具,行为人以信用卡作为犯罪工具进行诈骗活动的,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以本罪定罪处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属于“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本案中,姜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拾得他人遗忘在ATM机内的信用卡后,两次冒用持卡人的名义,使用该卡提取现金共计1.9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符合信用卡诈骗罪中“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特征,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李闽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