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控未成年少女从事有偿陪侍 该当何罪
【案情】
因家境贫困,梁某等十余名未满18岁的少女高中即辍学外出打工
在一家KTV经理靳某某的高薪诱惑下做起了陪侍女,每天陪KTV的客人唱歌、喝酒,并从客人的消费中获得一定的提成。
在两年多的时间里,为牢牢控制住这些女孩,靳某某一方面以谈恋爱为名,与这些女孩保持所谓的“恋爱”关系,一方面以办保险为名扣下她们的身份证,统一安排住宿,监视她们的一举一动,
2018年4月25日中午,梁某因回家几天,再次被靳某某肆意殴打辱骂。当天下午,梁某在集体宿舍跳楼自杀身亡。2019年5月,人民法院以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判处靳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万元。
【评析】
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是指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
2009年2月28日公布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二,即“组织未成年人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等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娱乐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本案中,靳某某先后安排十余名未成年少女长期从事有偿陪侍活动,违反了《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属于组织未成年人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的行为。靳某某使用暴力手段以达到控制的目的,对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间接导致了梁某的死亡,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持续时间长,控制人数多,造成了严重后果,应当属于“情节严重”,故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