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主“兼职”贩毒,该当何罪
案情
淘宝店店主蓝某专营成人用品。因生意不佳,蓝某动起了歪脑筋,在网上卖起了名为“0号胶囊”的毒品。
从淘宝网上“进货”,以35元-55元一只的进价,售价65元-80元不等。2019年2月,微店店主崔某收到陈某购买1粒“0号胶囊”的订单。
因“无货”,崔某转而向蓝某购买,后蓝某将毒品从广西邮寄至上海。
经检测,该粒0号胶囊中含有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成分。N,N-二异丙基-5-甲氧基色胺已被列入我国《非药用类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制品种增补目录》中,属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即毒品。
同年3月,蓝某在广西南宁被民警抓获,到案后蓝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检察机关以被告人蓝某犯贩卖毒品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认定蓝某如实供述、认罪认罚且涉案毒品已被收缴、未流入社会,可以从轻处罚。法院最终认定蓝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检察官评析
贩卖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毒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蓝某明知所售“0号胶囊”系毒品,仍然进行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鉴于蓝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蓝某犯罪的事实、性质,结合其犯罪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对其作出上述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