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人民检察院信访规定
一、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案件受理范围
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部门之一,通过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举报,惩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控申部门受理下列案件:
1.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2.受理反映侦查机关侦查活动、人民法院审判、执行活动和看守所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3.受理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或者检察机关违法办案的控告;
4.受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的国家赔偿的申请;
5.受理阻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依法行使刑事诉讼权利的控告;
6.受理对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正在办理案件和处理涉法涉诉信访过程中的当事人或近亲属的司法救助申请;
7.受理反映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存在违法行为,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举报;
8.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申请。
二、来访须知
(一)信访人员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检察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五人。
(二)信访人员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信访人员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严禁在人民检察院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围堵、拦截公务车辆,堵塞、阻断交通,未经允许强行进入办公大楼,影响正常办公秩序;
2.严禁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进入信访场所;
3.严禁威胁、谩骂、侮辱信访接待人员;
4.严禁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故意破坏信访接待场所设施,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5.严禁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对于存在上述行为的信访人员,信访接待人员应当劝阻、批评或者教育;对于劝阻、批评或者教育无效的,通知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三、文明接待公约
(一)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遵守工作纪律,讲究职业道德,廉洁奉公。时时处处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树立检察机关良好形象。
(二)接待人员要认真履行岗位职责,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热情接待来访群众,做到来有迎声,问有答声,走有送声,处理问题有回声。对群众来信及时依法办理,为群众排忧解难,为群众办实事。
(三)接待人员要佩戴胸前检徽标志,仪表端庄,着装整洁,举止文明,态度热情。禁止对来访群众采取冷漠、生硬、蛮横和推诿的态度。
(四)接待人员要严守党和国家秘密,遵守保密制度,严禁泄露来信来访中反映的情况和问题。
(五)接待人员要加强法律宣传工作,对来访人员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妥善处理问题,防止矛盾激化。
接待人员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取信于民。
四、检察长接待制度
1.每周四为检察长接待日,遇节假日顺延。
2.来访者须提前一周向接待人员预约检察长接待。
3.当值班检察长因故在接待日当天不能接待来访,可以委托其他检察长代替接待。
4.控申部门接待人员及相关部门负责人陪同检察长接访,并制定专人做好记录。
检察长接待日注意事项:
1.同一涉检信访问题已由检察长接待过的,原则上不安排重复接待。
2.正在检察机关办理程序中的案件,一般不安排检察长接待。
五、律师参与机制工作方法
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是一项公益性法律服务工作,参与律师充分运用法律专业知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实践经验,促进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得到依法公平处理,维护司法权威,实现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统一。
(一)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原则
1.平等自愿,尊重信访人真实意思表示。
2.依法据理,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依照法律和政策,向信访人讲清法理、讲明事理、讲通情理,向检察机关提出法律意见。
3.中立公平,以中立第三方的身份参与化解涉检信访案件,积极提供法律咨询帮助,不误导信访群众。
4.无偿公益,不以赢利为目的,向信访人提供无偿法律服务。
(二)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程序
经涉法涉诉信访人同意后,检察机关根据信访案件具体情况向司法局提出邀请律师参与化解矛盾纠纷的需求,由司法局指定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帮助。
(三)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任务
参与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正确的,帮助信访人准确理解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协助检察机关做好息诉罢访工作;参与律师认为检察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可能存在错误或者司法瑕疵的,向检察机关提出建议,促使问题进入法律程序解决。
(四)律师参与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的工作时间
采取坐班制与预约制相结合的方式,每周四上午为律师接待日,另外可提前预约,由我院控申部门进行协调,确定具体律师接待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