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范围
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或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作出的不批准逮捕决定的;
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
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
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处理决定的;
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部门
刑事申诉案件由人民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受理。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刑事申诉案件的条件
1.申诉人是原案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是受申诉人委托代理行使申诉权的委托代理人;
2.刑事申诉属于人民检察院的受案范围,并符合人民检察院的级别管辖或地域管辖;
3.申诉人提交的申诉材料事实叙述清楚、申诉理由及请求明确,有相关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支持;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齐全。
四、向人民检察院提出刑事申诉须提交的材料
1.申诉人签字或者盖章的申请书;
2.原案的相关法律文书和复查案件的法律文书(副本或复印件);
3.证明申诉人身份的证件材料:申诉人是自然人的,须出示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在押人员除外;申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须出示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有委托代理人的,须出示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并提交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4.填写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注:以上材料均须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