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西区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指南
一、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范围
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2.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3.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1.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假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2.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4.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5.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6.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人民检察院受理国家赔偿案件的部门
国家赔偿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办公室受理。
四、赔偿请求人向人民检察院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申请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赔偿请求人在赔偿请求时效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赔偿请求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五、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国家赔偿须提交的材料
1.赔偿申请书。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时间;
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受害人本人的,应当要求其说明与受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申请事项的,应当要求其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供律师执业证及律师事务所介绍函;
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
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
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6.赔偿请求人或者其代理人确切的联系方式和通信地址;
7.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注:以上材料均须使用A4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