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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时间:2019-09-14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

        关于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的报告

          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郑立泉

           

        各位委员:

          我代表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深化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以及全面开展检察公益诉讼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执行活动进行法律监督,对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随着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为了向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更丰富的司法产品,我院在区委和市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围绕河东区域发展大局,着力在突出监督重点、扩大监督规模、规范监督程序、彰显监督效果等方面实现更大作为,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检察监督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深挖潜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取得积极进展

          全面加强对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以司法办案为中心,充分融合政治智慧、法律智慧、监督智慧,科学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构建起多元化的民事行政检察监督格局。

          (一)发挥主观能动性,夯实案源基础

          依托我院12309检察服务中心,贯彻新时代“枫桥经验”,坚持有诉必理,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申诉权。不断完善案源机制建设,主动走访各街道社区、辖区内法律援助中心等单位,与区法院、区司法局开展座谈,介绍工作情况,主动对接职能,各类监督案件数量显着上升。深入开展非诉执行监督、虚假诉讼监督等多个专项活动,成立专门办案组,由副检察长担任组长并带头摸排案件线索、办理案件。2017年至20198月,我院共受理各类监督案件107件,其中生效裁判结果监督案件27件,审判人员违法监督案件34件,执行活动监督案件35件,督促履职类案件11件,监督覆盖面不断扩大。

          (二)精细精准办案,瞄准监督重点

          我院充分发挥工匠精神,对受理审查的案件进行精细化操作,在精准监督上下功夫,通过个案的公平正义促进社会进步。如我院在2017年办理的张某与某汽车租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张某发现他人冒用自己身份证件与某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且未按照约定返还车辆,后法院缺席判决张某返还承租车辆并支付车辆租赁费22万余元。我院经过调查取证,认定张某未与该汽车租赁公司签订租车合同,依法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同时,针对汽车租赁公司管理上的漏洞,向其制发了检察建议。该案在全国“基层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推进年”专项活动中被评为生效裁判监督类优秀案件。

          (三)主动化解矛盾,提升司法公信力

          在我院受理的民事申诉案件中,确有错误、依法须以监督程序纠正的是少数,裁判正确或没有突出问题、需要做好息诉工作的占多数。我院把化解矛盾纠纷贯穿于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始终,对2017年以来不符合受理条件终结审查、审查后不支持监督的54件案件,按照司法办案风险评估预警机制,科学制定预案,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严格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在作出不予受理、不立案、不抗诉等决定时,强化以案释法和法律文书说理,促使当事人消除疑惑。如我院在一起申请监督案件中,在依法作出不支持监督申请决定的同时,积极与区法院及承办法官沟通,经过通力合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二、理念变革,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创新发展

          2017627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标志着我国以立法形式正式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制度。我院积极转变工作理念,牢牢抓住“公益”这个核心,完善制度措施,稳妥有序地推进该项工作。201778月全面开展公益诉讼工作以来,我院共立案15件,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8件,其中涉食品药品安全领域5件,涉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3件,涉国有资产保护领域1件。

          (一)科学谋划思路,高起点推动工作

          我院高度重视公益诉讼工作,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听取工作汇报,认真分析工作难点,严格督导工作落实,在此基础上,大力加强对公益诉讼工作软硬件方面的投入。在人员紧张的情况下,选任一名全国业务标兵负责此项工作,增配三名具有研究生学历的青年干警,极大充实办案力量。今年6月,通过前期多方走访调研,科学论证和精心筹备,我院成立了全市首家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快速检测室。该检测室不仅能为案件办理提供食药、空气、电磁辐射等多方面的快速检测,同时促进了与区市场监管局等多家行政单位在技术等方面的合作与共享,相关工作经验在全市检察机关得到推广。

          (二)凝聚各方共识,形成保护合力

          公益诉讼检察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离不开各方面的关心、支持。我院主动争取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积极汇报工作部署和进展情况。多次走访区监察委、区市场监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法院等单位,宣传公益诉讼制度,通过会签文件等形式,就畅通信息共享渠道、线索移送、技术咨询等方面达成协作共识。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双赢多赢共赢的监督理念,通过督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共同推动法治河东建设。我院联合区市场监管局、区教育局等单位先后多次开展校园及网络餐饮食品安全等专项调研,实地走访学校及多家商户,围绕群众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共同总结规律特点,商讨解决方案,促使在工作中顺畅衔接、高效合作,该活动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官方微博的全程报道。

          (三)聚焦民生领域,提升监督实效

          围绕服务河东“绿色之区”的发展定位,着眼于服务保障辖区环境综合整治大格局,依托环保督查平台,及时掌握中央环保督查中反馈的各类问题。目前,我院立案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有4件来自环保督查反馈。如针对中央环保督查中指出我区一处景观湖水面有漂浮物、岸边有违法建筑的线索,我院依法予以立案,经调查发现该处景观湖为军产,我院主动对接北京军事检察院,经充分沟通,该部队向我区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了委托地方拆违的授权书。顺应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新期待,促进解决侵害群众健康利益的突出问题。针对我院办理的食药安全公益诉讼案件中,涉及食品犯罪的直接责任人被判处刑罚,但市场主体未被行政处罚的问题,我院依法向市场监管部门制发诉前检察建议,督促其对违法商户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予以行政处罚,确保社会公共利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

          (四)严格落实诉前程序,助力推动社会治理

          我院牢牢把握“诉讼不是目的,维护公益才是目的”的价值目标,充分发挥诉前检察建议功能,协调解决履职过程中的实际困难,助推社会治理体系的不断完善。2018年,我院办理了一起国有财产保护领域公益诉讼案件,区国税局工作人员违法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多家空壳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发票。区监察委向我院移送线索后,我院分管检察长亲自督办,围绕税款流失制发了诉前检察建议。税务部门对此高度重视,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对涉案企业立案,采取有效措施追缴税款,积极挽回损失400余万元。今年4月,该案被市人民检察院评为全市检察机关公益诉讼优秀案例。

          三、完善机制,检察监督工作基础不断夯实

          (一)打破信息壁垒,构建内外部协作机制

          以我院业务管理部为纽带,整合民行部门与其他业务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制定加强内部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刑事检察、控告申诉等部门在拓展案件线索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全院一盘棋,实现办案信息共享、线索移送顺畅、监督措施联动的工作格局。利用“两法衔接”平台数据接口,对行政执法检察监督工作开展有益探索,与区法院行政庭制定《加强行政检察监督与行政审判工作沟通协调机制的意见》,畅通行政违法监督沟通渠道。

          (二)完善案件办理机制,落实司法责任制

          突出检察官的办案主体地位,针对民事检察监督案件特点,细化案件承办、集体讨论、审批权限等规定,把握关键节点,进一步提高办案质量。一方面是将案件办理全部纳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实现网上审批、网上管理、网上监督。完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采取随机抽查、定期复查、案件跟踪问效和评选“精品案件”等方式,促进提高办案水平。另一方面,充分发挥检察一体优势,上下联动,在上级院指导和帮助下,审慎稳妥推进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扩大社会影响

          走访多个街道社区,通过知识讲座、现场法律咨询、发放宣传材料等形式宣传民事行政及公益诉讼检察职能。创新工作模式,将介绍公益诉讼工作的视频作为区委党校干部培训中的固定课程之一,向参训的领导干部渗透检察公益诉讼制度的背景和理念,形成社会公益保护的良好氛围。以我院新媒体宣传平台为依托,采编制作多个微视频、漫画等专题作品,通过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介绍案件办理流程等相关知识,多个作品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及市委政法委官方微信、微博转发,收到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四)加强队伍政治和业务建设,提升监督能力

          把思想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准确把握检察职能转变是党中央依法治国战略重要举措的深刻涵义,积极面对由此带来的监督职能拓展和案件量大幅上升等挑战,自觉把检察工作融入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实现监督工作的常态化和科学化。进一步强化廉洁意识,严守办案纪律,坚决杜绝利用检察监督权谋取私利等违法犯罪行为。完善检察官办案组的办案模式,落实集体研究制度,调动检察官助理积极性,增强办案组织的团队协作。开展全员培训,创新培训方式,结合跟案实训、网络培训、学习研讨等多种模式,着重提高干警的理论素养和实战能力,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和规范监督。

          近年来,我院扎实推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办理了一批质量较高的案件,但与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和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更高的期待相比,仍有一定差距:一是监督深度不够,监督层次有待提升。发现和纠正深层次问题力度有待加强,对实质性违法事项或违法行为审查及调查核实不够,办案质量和效率需要进一步提高。二是监督范围存在盲区,工作开展不够均衡。对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总体上还比较薄弱,限制了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的全面充分发挥。三是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宣传覆盖面有待扩展。社会公众及行政执法单位对检察机关民事行政检察特别是公益诉讼工作深入了解、主动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四是专业人才储备不足,履职能力有待提升。高层次、专家型人才匮乏,把握法律政策、办理新类型案件、释法说理等能力不强。

          各位委员,区人大常委会专门就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检察公益诉讼工作听取专项报告,是对检察工作的有力监督和大力支持。我院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此次向区人大常委会专题汇报工作为契机,认真落实委员的意见建议,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补齐工作短板,推动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工作行稳致远。

          一是坚持服务大局,依法充分履职。贯彻新发展理念,重点围绕服务打好“三大攻坚战”重大部署履职尽责。在参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对黑恶势力强迫交易、“套路贷”等非法活动加强监督。高度重视涉众型案件,尤其是涉众型金融案件的风险防控。落实检察建议跟进监督制度,及时掌握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未被采纳的原因,努力把检察建议做成刚性、做到刚性,为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是加强沟通协调,有效凝聚合力。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主动报告民事行政检察工作和公益诉讼重大工作动态。加强与相关职能单位及部门的沟通协调,加快推进与区法院建立加强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协作及开展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形成良性、互动、积极的工作关系。探索建立与社会组织相互配合支持的工作办法,充分发挥其他有诉讼资格主体在公益保护中的作用,形成公益保护更强合力。

          三是深化检务公开,构建良好氛围。在办案中注重认真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不断增强司法办案透明度,更好地规范监督行为和方式,共同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断扩大宣传覆盖面,开展送法进机关、送法进社区、送法进企业等活动,在开拓案源的同时,引导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增强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大力创造支持民事行政检察和检察公益诉讼的良好内外环境。

          四是坚持问题导向,提升履职能力。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为契机,持续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和公益诉讼队伍建设,优化队伍配置,形成科学合理的人才梯队,努力建设适应新形势需要的专业队伍。加强办案组织建设,拓展案件范围,补齐业务短板,提高办案质效。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借助“外脑”特别是专家学者、律师和有法律背景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挥其在专业化审查中的积极作用,共同把公正司法、为民司法落到实处。

          名词解释:

          1.民事诉讼检察监督: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对民事审判权实施监督,包括对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的裁判结果、生效调解书进行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监督。第二,对民事执行权实施监督。人民检察院通过抗诉、检察建议等方式,对民事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2.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通过再审检察建议和抗诉的方式进行监督。对于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3.检察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含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

          民事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或者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不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检察机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或者行政公益诉讼。

          4.支持起诉:检察机关支持起诉是指当国家、社会和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非法侵害,且可以通过民事、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时,人民检察院支持有诉讼资格的主体依法提起民事、行政诉讼,维护其权益的活动。人民检察院开展支持起诉工作应当坚持公益性原则,重点维护国家、社会和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但不得干预、代替有诉讼资格的主体行使处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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